借書規則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圖書與資訊處圖書館視障有聲圖書借閱管理準則
87年5月20日圖書館館長鑒核
93年12月13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21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22日處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圖書與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視覺障礙(以下簡稱視障)讀者利用本館視障有聲圖書資源,特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圖書與資訊處圖書館視障有聲圖書借閱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凡視障者均可憑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各乙份,依本準則申請辦理本館視障有聲圖書借書證。
第三條
借書冊數及借期依資料類型、累計借書量規定如下:
資料類型 |
累計借書量 |
借書冊數 |
借期 |
一般書 |
300冊以內 |
4冊 |
2個月 |
301冊至500冊 |
6冊 |
501冊至1,000冊 |
8冊 |
1,001冊至1,500冊 |
12冊 |
1,501冊至2,000冊 |
16冊 |
2,001冊至2,500冊 |
20冊 |
2,501冊至3,000冊 |
24冊 |
3,001冊至3,500冊 |
28冊 |
3,500冊以上 |
30冊 |
教科書 |
不限 |
不限 |
2個月 |
第四條
借期屆滿得續借乙次,若逾期未歸還,將暫停借閱權至歸還為止。
第五條
借閱時,申請人必須提供:
一、借書證號碼或姓名。
二、書號或書名。
三、寄達地。
第六條
本館以專用書包寄送視障有聲圖書;寄回時,將住址卡片缺角朝左寄回本館。
第七條
凡中華民國境外之視障讀者欲使用本館視障有聲圖書資源時,均以線上收聽為原則。若因特殊需求欲借閱實體資源,另須符合該讀者所在地區之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方得辦理。
第八條
借書冊數已達個人上限,或欲借之圖書已外借時,得登記預約。預約冊數不限,由本館視圖書流通及個人借閱狀況等依序辦理。
第九條
視障有聲圖書借閱期間,以下物品若發生損壞或遺失,需依規定辦理賠償,未賠償者將暫停其借閱權。
一、卡帶、光碟片:依損壞數量計賠,每捲(片)以空白光碟片1片賠償。
二、保護盒:依損壞數量計賠,每盒以空白光碟片3片賠償。
三、帆布書包:依損壞數量計賠,每個以空白光碟片6片賠償。
第十條
請勿隨意抽出盒內附帶之空白卡帶(未貼點字標籤者),遺失者需依本準則第九條辦理賠償。
第十一條
讀者所歸還之視障有聲圖書若未齊全,將暫停借閱權至補齊為止。
第十二條
若發現本館有聲圖書有任何瑕疵,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卡帶請倒插或以橡皮圈標記。
二、光碟片請抽出棉套置於保護盒內。
第十三條
讀者借閱視障有聲圖書,應確實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任何商業行為及重製。如有違反規定,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